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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加强对政府统计机构监督
2009-06-27

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隋笑飞、张宗堂)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加强了对政府统计机构监督。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此外,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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