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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09-06-27
商务部、财政部26日发布《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范围和标准,车辆报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等具体程序,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为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与“汽车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的各类“黄标车”。符合上述规定提前报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类型车辆的单车车辆购置税金额。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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