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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敖汉旗烟花厂爆炸造成17人死亡 6被告获刑
2009-06-27
近日,震惊一时的内蒙古敖汉旗2008年“8.30烟公安厂爆炸案”的6名被告,在敖汉旗看守所接到了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日将被投放监狱服刑。2008年8月30日上午,敖汉旗四家子镇鑫鑫公安炮厂发生爆炸,造成了17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鑫鑫公安炮厂的负责人及生产户许华等6人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经检察院批准转为逮捕。经过3个月的调查核实,敖汉旗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做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公安后做出了发回重审的决定,敖汉旗人民法院审监庭又重新审理了此案,做出新的判决。但是6名被告人还是不服又提出上诉。2009年6月10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6名被告人分别受到相应的刑罚:许华获有期徒刑五年;王远征、于泽恩分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尉洪亮、王文强分获有期徒刑三年;刘永学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此,历经十多个月的审理,敖汉旗2008年“8.30”爆炸案终于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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