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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原公安局副局长雇凶报复检察长一审判5年
2009-06-26
  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广富“雇凶报复”检察长一案,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2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广富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案另外刘以生等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年和10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下旬,被告人张广富对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某组织查办庆安县公安局4名刑警刑讯逼供案件不满,产生报复之念,便找到其在北京打工的表侄郭占民(另案处理),让郭找人“教训”赵某。郭占民联系到在黑龙江省孙吴县居住的狱友刘以生,刘表示同意。

  2008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有义在庆安县解放路与步行街交叉路口,发现被害人赵某从家中出来向步行街方向行走,立即通知郭占民。郭占民、刘以生随即赶到步行街,郭占民手持木棒对赵头部猛击数下,将其打倒,刘以生又用木棒击打赵数下,二人随后逃离现场。

  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属重伤,十级残。2008年10月被告人刘以生、张广富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有义向绥化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009年4月,被告人张广富委托家属与被害人赵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张广富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赵某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广富、刘以生、张有义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静为被告人刘以生等人提供财物,已构成窝藏罪。

  被告人张广富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理应从重惩处,但因其能够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以生有犯罪前科,犯罪手段残忍,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有义系从犯,犯罪后自首,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杨静认罪态度好,应依法处罚。(记者程子龙、梁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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