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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股市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近日公布,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按一定比例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目前,一些国有股东已经开始与社保基金协商国有股划转事宜。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与国有股转持相关的一些热点问题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 国有控股地位是否受到影响 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四家机构颁布实施办法,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予以划转。 办法出台后,国有股转持会不会导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控股地位发生变化引人关注。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的数量在不断减少,不少企业都是国有相对控股。 在已公布的需转持公司的名单中,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在内的11家金融机构将进行国有股划转。其中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由于股权分散,国有股控股地位将被排名第二的外资股所取代。 不过,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理论上讲社保基金持股也是全民所有,可以视为国家股。尽管国有股失去最大股东地位,但从整体持股来看,依然是国有股占据主要地位。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国有股的话语权并不会受到影响。而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国有股东也可以用上缴资金的方式代替股权划转。 中国银行私人银行〈深圳〉投资顾问陈波翀表示,这一规定已经表明国有股转持并不会妨碍国有控股地位。 但有国资委人士认为,国有股划转可能会影响到国有股份的控股地位,并影响到公司今后定向增发等相关事宜。 问题的焦点在于,这部分股份是国资委持有还是社保基金持有,其操作方式有所不同。国资委持有这部分股份,一般为了保持国有股控股地位,不太可能通过市场运作变现;社保基金持有以后则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市场化运作,可以为保值增值的目的进行变现。 此外,《实施办法》规定,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 如何补偿也是各界关注的热点。河北国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陈中梁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其每一股中都含有非国有股股东权益。国有股东应按照非国有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加权之后以市值计算的金额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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