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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国家赔偿不能沦为“替罪羊”
2009-06-25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此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6月23日《新京报》)

  自从1994年公布实施以来,《国家赔偿法》已经走过了15个年头。有如一个咿呀学语的婴儿,在岁月的洗礼下逐渐走向成熟与理性。正因为背负着太多的期待与渴求,《国家赔偿法》才会几易其稿,多次修缮。从被人戏称为“国家不赔法”到如今的“程序合法也需赔”,这一法规正在变得越来越完备与人性化。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其已经进入了“不惑”之境,《国家赔偿法》还需要继续发育成长。

  作为一个公权运行尚待规范的国家,《国家赔偿法》犹如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虽然《国家赔偿法》往往意味着“迟到的正义”,但这总比暗无天日要好。这一法规的颁布与执行,是检验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层级的“试金石”,它彰显的是整个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渴求与坚守。出台《国家赔偿法》的初衷,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则希冀于借此规范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


  从法理上来讲,国家是个抽象的集合概念。西塞罗那的《共和国》中说道:“国家乃人民之事业,而人民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国家赔偿也许本身便是一种无奈的隐喻:因为国家不是具体的行为主体,真正做出行政司法行为的是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所谓的国家赔偿其实就是全民赔偿,让我们老百姓为少数人的错误行为“埋单”。实施国家赔偿更像是出于道义上的考虑,而与“担责”无关。

  今年年初的“蒙自民警开枪杀人案”便是一例典型的“全民受罚”案例。吉忠春在非公务时间,因为个人琐事而将他人枪杀。案发后,蒙自县公安局向受害人家庭支付了55万元的巨额赔偿。虽然公安局辩称钱款是结余的办公经费,但依然无法改变这55万缘于老百姓口袋的事实。作奸犯科者是吉忠春,最终挨板子的却是全体民众。

  如果行政司法人员因为玩忽职守等原因作出错误行为,而每每以国家赔偿作为“替罪羊”,自身则毫无无损,那国家赔偿法便失去了纠偏警示的功效。希望新的国家赔偿法在审定之时,能够强化相关细则,让那些“无理由的赔偿”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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