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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真实才能成就统计生命
2009-06-25

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统计法修订草案。尽管修订草案已是第二次审议,但发言仍然十分热烈。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预防和惩处统计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依然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的焦点。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统计数字是反映某种事物或现象最直观的表现。然而一直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对同一统计项目得出的数据却常常五花八门,有的数据与百姓感受相去甚远,甚至不同部门公布的数据彼此“打架”。今年初,国家统计局与财政部公布的2008年全年税收总收入竟相差了3600亿元,一度引发公众对统计数据科学性与真实性的热议。虽然如此差异可能只是由统计标准不同导致的,但显然,这样的结果让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了质疑。在分组审议时辜胜阻委员则直言,统计失真的问题很严重,层层作假,级级糊弄,按需报数,皆大欢喜,这是不公开的秘密。

为了尽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统一、不打架,法律颇费了一番功夫。现行《统计法》第14条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去年的草案初审稿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此次二审稿再度作出了修改:“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修改一次比一次突出统计机构的权威性,立法目的跃然纸上。然而,这一规定却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主张去掉‘不得公布’的居多”。看来,与追求统计数据硬性的整齐划一相比,大家更关心的是如何使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与其强制统一,还不如让一些更接近真实的数据浮出水面。

数据真实才能成就统计生命,所以更应该从追求真实入手。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一方面取决于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一方面取决于统计的独立性。对于前者,最直接的法律手段是监督与问责。此次草案规定,篡改数据者将被追究责任,并增加了对统计机构违法的处罚规定,与现行《统计法》相关问责规定操作性不强相比,已有长足进步。在当前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情况下,这一条款对“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现象应会起到一定的约束和遏制作用。然而,责任追究仍只停留在行政处分层面,并未上升到法律责任。至于统计的独立性,这是一个热议已久的话题。目前而言,所有的统计数据,如果没有各地方政府负责人的同意,是不能上报上级统计部门的。在分级核算体制下,各地的统计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干预,特别是在投资等方面,出于“政绩”考虑而存在高估现象。显然,“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终究离不开相关的制度辅助。有鉴于此,对统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早在几年前已试点展开。由于现实限制,这种管理模式暂未能写入法律,却并不意味着统计的独立性不需要保障。

在审议该法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初审作了多处修改,已经比较成熟,赞成经过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会议表决通过。这当然是好事情。只是,在新法面世前,修改工作要始终确保把数据真实作为统计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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