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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部门表示高温津贴每年6月至10月发放
2009-06-24
连日高温酷暑,不少读者向羊城晚报咨询: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要发放高温津贴?为什么还未见有关部门发通知?今早,记者从省市劳动部门获悉,广东用人单位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需发放高温津贴。据介绍,按照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据介绍,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都属高温津贴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单位发放了清凉饮料,还要不要发放高温津贴?省市劳动部门一些专家表示,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但不能代替高温津贴。为什么至今未见有关部门发通知?对此,广东省和广州市劳动部门表示,上述规定2007年就已出台,至今仍然有效,企业应自觉执行。如企业不执行,劳动者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有个别企业经营者向记者表示,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高温津贴可否“缓发”?今早,省劳动仲裁办主任林景青认为,高温津贴涉及到基本的劳动保护,是职工应有的权益,企业不应随意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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