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这是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就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的必要性与经过以及法律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方针和处理意见等向会议作说明。 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 摄
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 题:直面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硬伤”——聚焦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全面清理现行法律
新华社记者邹声文、张宗堂、周婷玉
废止《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8件法律,对民法通则等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作出修改……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两份有关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的议案,引起无数人的关注。
为何要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重点是什么?法律废止和修改有何区别?带着一个个公众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的相关人士。
20多年首次清理法律 确保中国法律体系形成
法律清理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54年和1979年两次作过具有法律清理性质的决议。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8年底制定的134件法律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宣布已经失效的有111件,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
法律层次之外,国务院也先后11次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全面清理5次、专项清理6次;改革开放以来的占了10次。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立法进程不断加快。截至去年3月,我国有效的法律有229件,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总体上是科学的、统一的、和谐的。”
但李适时也坦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法律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比如,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在有关条款中就规定:“民事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的经济计划”,“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李适时表示,上述规定与现行法律中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不相符合,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明显不适应。
部分法律之间还存在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还有一些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也需要通过清理,提出解决办法,确保法律的实施。
“对现行法律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找出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区分情况分类分步骤加以解决,将更好地发挥法律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李适时说。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首次“打包”集中清理现行法律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22日审议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这是中国20多年来首次集中清理现行法律,也是中国首次以“包裹立法”形式清理法律。
经过清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最后提交的议案提出,需要废止和修改的法律共67件,其中建议废止的8件,建议修改的59件、141条。
“这次法律清理工作把清理重点放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上,主要解决法律中的‘硬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
这次法律清理与以往不同,对需要修改的法律采取了“打包”处理的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郑淑娜说:“通过一个法律决定解决59部法律的修改问题。这是中国第一次采取‘包裹立法’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