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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草案:政府部门禁发与统计局不一致数据
2009-06-23
为确保政府统计数据的公信力,昨天提交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公布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一致的统计数据。不再处罚妨碍统计的个人【内容】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的个人,不再对其进行处罚。【解读】草案初次审议时规定,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处 1000元以下罚款。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以个人为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普查中,应主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取得群众的理解与配合。对个人处罚款既难以操作,还可能因滥罚款引发群众对普查工作的抵触情绪。确保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内容】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解读】去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布的政府统计资料应当客观、真实,这里规定的“协商一致”含义不清楚。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认为,为避免出现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情况,建议在修订草案规定的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的基础上,将修订草案中的上述规定做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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