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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涉黄引发思考 搜索网站“过失”违法须界定 |
200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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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公布:谷歌中国网站未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淫秽色情内容的过滤工作,大量境外互联网上的淫秽色情信息通过该网站传播到我境内。举报中心对谷歌中国网站进行强烈谴责,要求其对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进行彻底清理。国家有关部门18日下午召见“谷歌中国”网站负责人,对“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进行执法谈话,宣布对“谷歌中国”网站的处罚措施,暂停该网站境外网页搜索业务和联想词搜索业务,并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彻底清理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由此推断,谷歌处罚案中,这个“国家有关部门”应该是工信部门。但目前网民们都认为,处罚谷歌的部门是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并质疑一个行业社团组织是否拥有行政处罚权。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主任李家明说:“这次谷歌这个问题的出现也是来自于公众举报,我们这个举报中心的职责就是接受和处理公众举报,应该说更重在接受举报。”李家明澄清,举报中心是连接政府和公众管理互联网的一个桥梁,其工作程序是,在接到举报后,要对信息进行甄别分类,如果是违法和不良信息,就要转交到国家执法部门处理。6月21日,记者在“谷歌”上搜索网民对此事件的反应,发现很多网民在法律层面的迷惑有两个:一、谷歌只是一个网络搜索工具,其并没有主动提供淫秽低俗的内容;淫秽低俗内容是网民自己搜索的或网络内容提供商发布的,谷歌是无辜的;二、为什么谷歌已经被处罚了三次,还会出现违规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对此类事件的处理程序是否有规定?科技创新是否应该在法律要求的框架下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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