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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设七级外交衔级 驻外外交机构将实行馆长负责制
2009-06-23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为了将宪法规定的外交衔级制度具体化,增强驻外外交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中对我国外交衔级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设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共七级外交衔级。

草案明确了外交衔级与外交职务、领事职务的基本对应关系;明确了外交衔级的批准和授予的程序。

草案规定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的大使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授予;总领事的大使衔,由外交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公使衔、参赞衔,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派出部门根据驻外外交机构的意见批准和授予;三等秘书衔、随员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批准和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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