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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有居民海岛不得超出岛屿本身的环境容量
2009-06-23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张宗堂、卫敏丽)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岛保护法草案规定,开发建设有居民海岛不得超出岛屿本身的环境容量。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说,考虑到有居民海岛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草案规定开发建设不应超出岛屿本身的环境容量,对海岛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从满足海岛居民生活的基本需要出发,草案作出了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设施建设、改善居民人居环境、保障居住安全、防止自然灾害侵袭等规定。

对于改变海岸线、填海连岛等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的行为,草案强化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海洋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还对有居民海岛生态保护中的其他事宜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对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作了重要补充。

同时,鉴于有居民海岛已建立明确的行政隶属关系和完整的行政管理体系,各项有关法律制度已经在实施,为进一步衔接现行法律和海岛保护法之间的关系,草案在总则中规定,有居民海岛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水资源、森林保护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维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平衡。

此外,草案还强化了有居民海岛生态保护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对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国务院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本部门职责有关的有居民海岛保护工作,并对沿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有居民海岛保护责任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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