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话语权”的媒体,必须学会培养现代社会应有的法治精神,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力的同时,自觉维护司法独立判案。而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工作者的良知保证自己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考验。
6月16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邓玉娇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邓玉娇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此判决结果一出,立刻引来公众极大关注。很多人为之欢呼,称之为舆论和民意的胜利,还有人认为,这是司法经与舆论民意互动而趋向公正的成功。
邓玉娇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到底是在社会多方力量制衡下形成的“司法公正”,还是司法机关受到种种因素干扰后息事宁人的“司法尴尬”,明眼人自会有自己的思考。在没有调查研究、没有掌握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局外人不应随随便便作出判断。然而,从邓玉娇案发生后出现的一系列事情看,对于期盼中的社会“司法公正”的实现,人们感受更多的也许还不是所谓“胜利”的喜悦,而是诸多问题的沉重。
我们的一些基层司法机构,为何如此不能得到公众舆论的信任?邓玉娇案被披露之初,出于对邓玉娇受损害的弱者地位的同情,出于对无良官员无耻行为的愤慨,公众舆论就站在了邓玉娇一方,这本可理解。但不正常的是,公众舆论似乎有一种天然的怀疑,即认为司法机构会偏向权势者一方——即便本案中的权势者只是区区几个乡镇干部。在这种成见之下,公众舆论虽然不掌握任何证据,也会对巴东县警方的情况通报反复质疑。
当然,不能不承认有这样的社会背景:确实有一些基层司法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受到权力和财势的影响左右,丧失应有的公正,对弱势者的利益保护不够。这是让舆论产生不信任感的根本原因。然而问题的另一面是,即使有这些个别现象存在,舆论就可以自居正义之化身,凡事将自己的判断凌驾于司法判断之上吗?
在成熟的法治社会中,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需要对事实进行多方调查、取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这应该是一个严谨的专业化的过程,应该得到社会的充分尊重。否则,所谓法治社会建设根本无从谈起。然而在邓玉娇案中,一些时评家,一些所谓“意见领袖”,在远隔千里,仅凭道听途说、主观臆想的情况下,就率尔操觚,在公共空间对案件性质随意做出个人判断,以自己眼中的“正义”为终极正义,有些甚至完全缺乏法律常识。这样的所谓“舆论监督”,是否真的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精神?
有人说,反对“舆论干预”、“舆论审判”在当下社会语境中过于迂腐。在司法机关办案确实容易受到权力、财势影响的情况下,社会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对于弱势者权利的保护是一种必要的平衡。试想,如果邓玉娇案没有社会舆论如此广泛的关注,结果会不会向有权势者一方大幅倾斜?
的确,对于这样的假设,谁也无法给出肯定的答案。但是,我们可以肯定回答的是,以一种错误倾向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倾向,决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历史和现实都无数次证明,“矫枉过正”从来不会给社会带来真正的正义,只会给社会带来新的危险。在健康成熟的法治社会中,“舆论监督”和其他监督方式一样,对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这样的监督必须保持在法治的限度之内,不能用舆论和“民意”的情绪化表达,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理性判断。倘若有人认为这种常识的坚持是“迂腐”,那我们只能称之为“轻狂”。
建设健康成熟的法治社会,让司法公正在最大限度上获得实现,必须防止和消除权力、财势对司法公正可能带来的损害,这需要我们在制度建设和完善上付出艰苦的努力,加强舆论监督就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但舆论监督不能代替司法办案,特别是掌握“话语权”的媒体,必须学会培养现代社会应有的法治精神,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力的同时,自觉维护司法独立判案。而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工作者的良知保证自己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考验。只有这样,我们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才能得到真正保障,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才能得以真正实现。(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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