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周广玉,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机关干部尤其是建设部门的工作人员几乎人人皆知。一是因为自1998年至2005年,周广玉不管是在泰安市岱岳区房管局、建设局,还是在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管委会,均是担任‘一把手’;二是因为他个人资产上千万元,拥有18家公司,涉及房地产开发、典当、担保、制药等行业。”这是6月2日《检察日报》的一篇新闻报道的原文。
说实话,贪污受贿的官员,这些年暴露得多了,但人家都是十分隐蔽的,并不像周广玉这位贪官,其贪腐劣迹犹如“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确令人大开眼界。人们禁不住要问: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的干部是咋监管的?
早在2000年5月,中纪委就作出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2001年3月,中纪委又发文强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虽然原文只是针对省、地两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但各地都应有约束到各级党政干部的相应规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可是,周广玉在1999年担任岱岳区房管局局长时,就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房管局下属单位泰安市岱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公款420万元,注册成立了泰安市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年至2006年,周广玉以他人名义购买了新泰市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并先后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泰安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安市大地园艺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领域涉及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典当、担保、制药等五大行业。这些公司都是明目张胆地摆在市场上疯狂运行,有关监管部门竟然一无所知,更为奇怪的是,2000年底,周广玉想买下腾达水泥厂厂区内的20亩地个人搞开发,后感觉应该以公司名义买更合适,于是以他人名义注册了泰山区长合预制件厂,然后以预制件厂的名义花104万元购买了此地。后此地被市政府征用,拨付给预制件厂也就是周广玉个人补偿款600万元。难道这个巨额赔偿就与预制件厂背后的老板——时任局长的周广裕没有一点儿关系吗?正是这些公司,为周广玉挪用贪污公款、索贿受贿打开了方便之门。“在周广玉案中,受贿方式由原来的直接收受财物转向通过开办公司、搞工程等间接方式变相受贿,由原来的个人直接受贿转向由事先以他人名义注册的公司收取贿赂。”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周广玉所收受的大额款项均是通过其个人的公司以支付工程款、修理费、担保借贷、合资合作等名义来回转账,隐瞒犯罪所得,并将受贿所得作为公司运营的资金或进行营利性经营。”
报道说:周广玉案件的查办,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岱岳区委书记张斌审阅该案调查报告后,要求全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从周广玉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做到警钟长鸣、利剑高悬,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慎用手中权力,做一名让党组织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好干部。其实,该认真反思的、改吸取深刻教训的应该还有当地的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吧?周广玉从1999年到2006年,一直就在大肆以办公司的手段腐败敛财,岱岳区机关干部尤其是建设部门的工作人员几乎人人皆知,唯独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一无所知,还一路春风得意地升官发财了,其背后的原因就那么简单么?(网友:黄草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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