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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受欺诈为前提“食品索赔”规定更严厉
2009-06-04

针对《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买一赔十”的条款,昨日《新京报》刊发社论《买假索赔:消费者的“另一种监督”》,认为应当保护和支持消费者的自发性监管活动。有几点问题,笔者想进一步阐明。

食品法中规定的“买一赔十”条款,并非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规则的简单延续或提高,二者在适用条件、赔偿范围等方面有重大区别。

消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额度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而食品法并未提到“欺诈”字眼,且消费者有权要求在正常赔偿损失之外,另行主张金额为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由此可见,食品法比消法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

在这个基础上,对食品购买者“知假买假”的行为性质,就比较容易认清并予以肯定了。目前食品法将所谓经营者欺诈的前置条件予以祛除,则意味着无论消费者是否已知晓存在欺诈情形或者有意购买伪劣食品,经营者均应承担“买一赔十”的赔偿责任,消费者索赔不再受所谓知假买假情形影响,也不必以“须受欺诈”作为索赔前提。

尽管消费者有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撑腰,但也需要提高证据意识和维权技巧,同时期待司法或行政部门在执行食品法过程中,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墨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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