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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新增对假、劣药造成危害后果规定 |
20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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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5月27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最高法: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制售假药劣药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解释》共分八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其他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医疗机构实施的销售假药、劣药行为如何定性处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竞合犯罪的处理;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假劣药从重处罚;司法解释的效力等。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打击假药解释稿经十数次修改
据介绍,从2007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支持配合下,组成调研组,分别在山东、北京、河北、黑龙江等省(市)开展了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针对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起草了解释初稿,广泛听取并征求不同地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药监部门的意见。
最高法:解释对打击制售假药劣药将发挥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大局服务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从司法工作实际出发,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起草关于惩治假药劣药犯罪的司法解释作为重点任务来完成。《解释》的公布施行,将对有力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产生极大的威慑。
两高出台解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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