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26日电(记者孙晓胜 胡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6日对外宣布,重新修订的《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正式出台。新规定增加一系列针对跨国公司在京设立总部的优惠政策。
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定删除了部分失效过时的条款,并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要,调整完善和新增部分内容,加大了对跨国公司落户北京的吸引力度。据了解,新规定的配套实施办法将于6月出台。
按照新规定,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北京扩大运营范围,增加进出口及国内分销、物流配送、服务外包等经营管理活动。同时,降低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门槛,将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由3000万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地区总部,北京市政府将按注册资本金额的不同档次给予资金补助。此外,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地区总部在租赁、自建和购买办公用房时,也可享受不同程度的补助。
新出台的政策还放宽了出入境管理的时限和人员范围。地区总部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般外籍员工可以分别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3年、1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和不超过5年、4年、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今后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受年龄和职称限制。引进北京市急需紧缺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可申办人才引进。聘用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申办《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目前,在北京设立的具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性质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共有121家,多数为世界500强企业。经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41家。落户北京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主要集中在电子、通讯、机械领域,主要来自日本、美国和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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